福州生育津贴怎么领

天然气的成分2022-08-16  9

福州生育津贴领取条件

1.企业女职工生育前已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含当月)。同时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生育津贴的申报时限为女职工分娩后自分娩之日起12个月内。

3.中断缴纳生育保险费3个月以内的,中断缴费后达到12个月的,按100%执行生育津贴;中断3个月以上且中断后达到12个月的,按50%发放生育津贴。

自2020年1月1日起,生育保险职工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保险职工在生育、终止妊娠、计划生育手术前参保不满12个月(含当月)的,按50%发放生育津贴。

4.机关事业单位和财政核拨或补充的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并足额缴费,或者中断缴费致使女职工不能享受保险待遇的,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参加生育保险满一年的,产假期间的工资扣除生育津贴后照常发放。被用人单位录用满一年,但用人单位未依法为你缴纳生育保险,导致你不能享受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你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

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且符合国家和福建省计划生育政策的在职男职工,其失业配偶未参加生育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的(含职工和城乡居民),可按原规定申请报销生育住院医疗费用,实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的70%,但不享受产前检查、流产或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生育津贴等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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