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海口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
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未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和其他社会养老金的,经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的次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
(一)制度(指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下同)实施之日,距年满60周岁15年以上,且实际缴费累计至15年以上(含15年);
(二)本制度实施之日起,距60周岁不满1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60周岁的;
(三)本制度实施之日,已满60周岁。
治疗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其中,基础养老金包括中央基础养老金和地方基础养老金。
1.中央基础养老金按国家确定的标准执行。
2.地方基础养老金与参保居民缴费水平和缴费年限挂钩,按照以下方法计算:
当地基础养老金= 90元+本人年度缴费指标之和×上年度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系数。
缴费指数=参保居民当年缴费额÷(上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8%)。当支付指数大于1时,按1计算。参保居民缴纳上一年度保费的,不计算缴费指数。
2020年至2023年计算系数分别为0.3、0.6、0.8和1,2024年起计算系数调整为1.2。去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根据省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确定,每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意见下发前,地方基础养老金标准高于市县的为90元,高于的部分将叠加90元。
3.个人账户养老金由参保居民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总和除以月数(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相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