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安物业管理办法何时实施
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或使用人(以下统称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xi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i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包括物业服务费、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以下简称“停车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
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房屋、配套设施和相关场地等日常管理、维修、绿化、卫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公共和普遍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停车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停放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指定场所(场所)的机动车进行有序管理和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其他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或者个性化需求,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以外的、业主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相应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根据物业服务的不同性质、特点和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无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多层、高层)、经济适用房、房改房、旧房的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有业主大会的其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政府定价范围以外的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等服务收费,如别墅、公寓、商住综合楼内的住宅和非住宅,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按照统一政策和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区(县)分级管理。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指导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发展改革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和矛盾。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工作由市、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综合考虑小区容量、场地设施、企业成本、业主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调整申请和意见,实行动态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和调整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区、经开区、曲江、胡巴、国际港务区、航天基地等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其他区县、西咸新区住宅小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可参照Xi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执行,或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抄送市发改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等级,按照住建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高到低设置为四个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分别按照高级别和多级别设置;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区域室内机动车停放场所类别根据硬件设施和服务条件由高到低分为两类,露天机动车停放场所不分类。
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为最高限价,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通过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的具体标准。
第八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通过合同约定。
业主住宅变更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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