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提取省直住房公积金情况有哪些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二)退休的;
(三)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国定居;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六)无房职工缴纳当年自住住房租金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八)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符合第(一)、(五)、(六)项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其配偶可以同时从其账户中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一)被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省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
(二)本人及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4)因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重大疾病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认定。
与父母(或子女)买同一套房子的员工可以提取;和父母子女以外的职工买同一套房子,只有其中一方可以提取;职工别墅(规划为居住用)和酒店式公寓产权购买满45年(不含)的,可以退出;职工只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住房剩余产权未发生变更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没有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全部计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