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积金贷款可申请两次,第三次申请不予受理。
[贷款申请条件]
(1) 借款人必须是买受人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贷款前,借款人所在单位和本人需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手续,且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其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
(二)具有南京市常住户口; 外地户口的,提供户口簿和南京市公安局出具的居住证;
(3) 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及协议。购买商品房的,买卖合同登记后一年内;购买二手房,在买卖合同签订后六个月内;
(4) 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个人征信报告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发放公积金贷款:
1.贷款申请人或其配偶仍有未偿还逾期贷款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贷款申请人准贷记卡或信用卡透支逾期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3.申请贷款时,申请人近两年贷款逾期达到6期的,不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学生贷款逾期已结清,不作为个人信用评估的参考。
(5) 新缴存职工从开户当月起至申请贷款时止。有逾期缴存的,缴存记录应为正常、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
(六)异地调入的已缴费职工,缴费余额转入资金中心,转入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缴费不超过3个月。并提供转出公积金缴存明细和个人公积金贷款证明;在转出地使用过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的,需要提供房产部门的验房证明。
(七)军队转业干部缴费不满6个月或缴费超过6个月的,提供单位人事部门的证明材料。
(八)购买商品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款的20%;二手房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购房总价款的20%;“双困难户”购买保障性住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总房价的50%,总房价=首付款+贷款额度(公积金+商业)。
(9)借款人与共有人约定以所购房产作为抵押物,并在处分抵押物时出具自置承诺函。
(十)贷款购买二手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在《国有土地使用证》过户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经批准可以申请贷款。
(XI)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条件
1.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家庭名下无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价的20%。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执行;
2.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家庭已拥有1套住房,且原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南京市公布的人均住房面积标准。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购房总价款的30%,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1.1倍。
3。第三次公积金贷款申请不予受理。
[贷款申请材料](1)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和居住证原件。
(二)加盖公积金缴存银行专用章的存款证明和有效结婚证(婚姻状况声明)。
(3)与购买住房有关的文件: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提供经南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原有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地址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地址不符的,提供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证明。
核发《南京市街道门牌编排(变更)证》。
(四)购买商品房的,凭单位出具的不低于购房总价款20%的首付款证明;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卖方(单位)出具的不低于购房总价款20%的首付款证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双困难户”,出具不低于购房总价款50%的首付款证明;
(5)借款人配偶为军官(含士官)的,提供军队统一制发的有效证件和军队现役军人证明;
(6)配偶在南京或外地缴存公积金的,提供贷款证明及公积金明细;
(七)基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