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住房公积金还江苏公积金贷款指南(条件+材料+流程)
【业务概述】在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的职工,通过签订省市互联委托公积金贷款月还款协议,每月可自动划转公积金账户内部分金额在省直机关分中心偿还本人或配偶的公积金贷款。
【办理条件】受省市互联委托逐月偿还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保持不低于签订协议时月缴存额12倍的余额(根据资金情况调整)。
[处理材料]
1.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2.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原件(配偶签字提供)。
【提取金额】省市互联互通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及配偶月缴存额之和小于贷款月还款额的,委托还款金额为实际月缴存额之和,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按月补足至还款账户;月存款之和大于贷款月还款额的,委托还款额为贷款月还款额。
[处理流程]
申请人持材料到承办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服务网点签订协议。
如果申请人配偶已在省直机关分中心缴存并办理公积金贷款,按照先申请人配偶,后申请人,先公积金,后补贴的顺序,每月提取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
申请人及其配偶在省分行缴纳公积金贷款,但双方均已在南京中心缴纳。按照先借款人后配偶,先公积金后补贴的顺序,每月提取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
申请人在省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后转入南京中心本级缴存,其配偶仍在省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每月提取公积金,按照先申请人配偶后申请人、先公积金后补贴的顺序归还公积金贷款。
每月12日前签订协议的,当月执行;如果12日之后签订协议,将在次月实施。每月15日(如遇节假日顺延2天),公积金中心会将申请人存款账户内相应金额转入员工登记的还贷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