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直公积金提取柜面提取一次性还款提取指南(条件+地点+材料)
[政策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二)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六)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按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没有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计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处理条件]
1、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完成相关材料。
[经办公司]
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处理时间]
江苏省行政服务中心:工作日9: 00-12: 00,13: 30-17: 00(夏季时间下午14:00-17:00);
银行网点:工作日9: 00-11: 30-13: 30-17: 00。
[处理地点]
1.中国建设银行中山南路支行:秦淮区中山南路246号;
2.中国建设银行北京西路支行:鼓楼区北京西路43-6号;
3.中国建设银行湖北路支行:鼓楼区中山北路26-1号;
4.中国农业银行三元支行:秦淮区洪武路357号;
5.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秦淮区中山南路148号;
6.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汉府支行:秦淮区中山东路404号;
7.江苏省行政服务中心: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二期二楼G区省公积金柜台。
[联系电话]
025-83666428
[加工材料]
(1)贷款银行出具并加盖银行公章的贷款证明(在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紫金农商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江苏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南京各支行办理的商业贷款无需提供);
(2)借款人留存的借款合同原件;
(3)提取本人身份证原件;
(4)职工在异地办理个人住房贷款,贷款银行无法出具贷款证明的,须提供还款明细等相关材料,注明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贷款余额、开户行名称、还款账号等。,然后将住房公积金转入还款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