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积金购房贷款发放方式
南京公积金住房贷款发放如下:
公积金抵押审查前,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公积金贷款仍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借款人资格。贷款发放前,应符合公积金缴存规定。受托银行通过以下方式发放贷款:
(1)购买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购住房为期房的,应当在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后发放贷款;所购房屋为现房的,必须在受委托银行取得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后方可放款。受委托银行将借款人的贷款划入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二)购买存量房,必须在受委托银行取得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书》后方可放款。受委托银行将借款人的贷款划入卖方(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三)房屋建造、翻建、大修,在受委托银行取得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后,将贷款资金划入承包人(修缮人)在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