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买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
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如下:
借款人及其配偶在申请贷款时应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银行和公积金中心通过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通过其他授权的第三方合法渠道,查询、打印、保存和使用个人信用报告、户籍、婚姻状况、不动产登记、房地产交易税缴纳、购房证明、社保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借款人及配偶授权共享信息和电子证照与借款人及配偶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借款人及配偶应当配合公积金中心核实相关材料。
(一)身份证明: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居住证原件、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共有人身份证原件等。
(二)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原件、离婚证原件、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离婚文书原件、单身员工在委托银行签署的单身声明等。
(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证明:
1.购房贷款,提供已登记的购房合同(协议)原件。购房合同(协议)中房屋地址与房地产登记地址不一致的,应提供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同一地址的证明。
购买首套房或二套房时,提供开发单位或售房人(单位)出具的不低于购房总价款20%的首付款发票和证明。
2.新建、翻建、大修住房贷款,借款人在国有土地上新建、翻建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自住住房大修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以及街道(镇)以上建设规划部门同意大修的相关材料。公积金中心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评估制造(修理)价格。
(四)借款人、配偶及共有人在受托银行亲自签字,同意将所购房产抵押作为贷款的担保。未履行《南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住房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中的约定,可以依法处分抵押,在未履行借款合同处分所购房产时。
(五)借款人配偶已在省直机关分中心、南京铁路分中心、省监狱管理局管理部、华东石油局管理部缴存公积金的,申请贷款时应提供公积金缴存证明(注明开户日期、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连续缴存时间)和贷款状况证明。
(六)借款人配偶为现役军官或士官的,应出具军队统一制发的有效证件和身份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