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积金一次性提前偿还商业贷款提取指南
商业(异地公积金)贷款柜台一次性提前还款
一、业务概述
借款人商业性住房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及配偶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提前偿还商业性贷款。
二。处理条件
1.借款人及配偶在南京中心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借款人及配偶未在南京中心签订逐月偿还商业贷款的协议。
3.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因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两次及以上的,不办理其第三套及以上住房;配偶为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两次及以上的,不办理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4.在南京拥有一套产权房的职工,在异地购房并贷款,如果购房地不是职工(配偶)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不予办理。在南京市无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南京市邻近地区购买住房,符合自住相关规定的,因地制宜处理。
5.本年度内已逐年柜台支付的,不能支付。
三。申请材料
1.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2.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提取配偶时提供);
3.贷款证明;
4.非南京中心合作银行发放的个人商业贷款需要提供主贷款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5.异地贷款提供户口簿或社保缴纳证明。
四。提款额度
借款人及配偶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及产生的利息。
五、办理流程
借款人及配偶携带材料到其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的服务网点,每年办理一次,资金提取并转入贷款账户。有逐月偿还商业贷款的有效协议,或者在本年度内已柜面提取逐年偿还的,不能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