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预售和已售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处理条件
1.职工及其父母(子女)共同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2.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的人共同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只能有一方提取住房公积金。
3.在本市拥有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外地购买住房,购房地不是职工(配偶)工作地或有户籍所在地的,不得为购买该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含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本市无产权的职工,在南京周边地区购房的,符合自住相关规定的等。,应因地制宜申请购房提款。
4.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且因购房已提取住房公积金两次及以上的,不予提取;配偶为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两次及以上的,不予提取;
二。搬运要求
1.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销售);
2.首付发票;
3.结婚证或单身声明(单身声明由单身员工在柜台窗口签字或网上确认);
4.异地购房的,提供购房所在地的户口簿或半年以上社保缴纳明细;
5.身份证;
6.存放在银行的银行卡。
三。处理方法
如果可以通过共享信息查询数据,职工可以通过“南京公积金”APP、“我的南京”APP等互联网渠道进行本地购房提取。如果无法通过共享信息查询数据,员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存款银行服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存入的银行卡。
四。提取时间
商品房预售(现售)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一年内。
五、提款额度
1.提取人提取的总额不超过实际购房支出;
2.职工购房时,对房屋产权份额有约定的,按照各自的产权份额核定相应的购房费用。
六。处理时限
手续齐全,审批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核实材料的,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购买二手房(含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处理条件
1.职工及其父母(子女)共同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2.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的人共同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只能有一方提取住房公积金。
3.如果只购买房屋部分产权,房屋剩余产权不变,不退出。
4.在本市拥有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外地购房,购房地点不是职工(配偶)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不得为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含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本市无产权的职工,在南京周边地区购房的,符合自住相关规定的等。,应因地制宜申请购房提款。
5.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且因购房已提取住房公积金两次及以上的,不予提取;配偶为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两次及以上的,不予提取;
6.所购房产在不动产权证书颁发日前一年内产权发生变更且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间隔必须为一年。
二。搬运要求
1.不动产权利证书;
2.结婚证或单身声明(单身声明由单身员工在柜台窗口签字或网上确认);
3、存量房买卖合同号(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
4.在外地购房提供购房发票;
5.异地购房的,提供购房所在地的户口簿或半年以上社保缴纳明细;
6.身份证;
7.存放在银行的银行卡。
三。处理方法
如果可以通过共享信息查询数据,职工可以通过“南京公积金”APP、“我的南京”APP等互联网渠道进行本地购房提取。如无法通过共享信息查询数据,由职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服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存入的银行卡。
四。提取时间
自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之日起一年内。
五、提款额度
1.提取人提取的总额不超过实际购房支出;
2.职工购房时,对房屋产权份额有约定的,按照各自的产权份额核定相应的购房费用。
六。处理时限
手续齐全,审批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核实材料的,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购买经济适用房(含共有产权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处理条件
1.职工及其父母(子女)共同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2.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的人共同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只能有一方提取住房公积金。
3.仅购买房屋部分产权,房屋剩余产权不变的,不退出。
4.在本市拥有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外地购买住房,购房地不是职工(配偶)工作地或有户籍所在地的,不得为购买该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含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本市无产权的职工,在南京周边地区购房的,符合自住相关规定的等。,应因地制宜申请购房提款。
5.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且因购房已提取住房公积金两次及以上的,不予提取;配偶为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两次及以上的,不予提取;
6、因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被拆迁,拆迁补偿款大于购房款的,不予提取。
二。搬运要求
1.经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南京市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简称《共有产权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如未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请开发建设单位联系中心说明情况,提供购房人名单,并向购房人出具购房证明)
2.付款发票;
3.房屋拆迁补偿协议;(适用于拆迁后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4.结婚证或单身声明(单身声明由单身工人在柜台窗口签字);
5.身份证;
6.存放在银行的银行卡。
三。处理方法
职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缴存银行服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存入的银行卡。
四。提取时间
南京市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共有产权房屋买卖合同)备案之日起一年内。
五、提款额度
1.提取人提取的总额不超过实际购房支出;
2.因拆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扣除拆迁补偿后的实际购房支出。
六。处理时限
手续齐全,审批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核实材料的,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