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购买经济适用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操作指南
在南京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共有产权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材料、流程如下:
[处理条件]
1、职工与父母(子女)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2.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的人共同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只能有一方提取住房公积金。
3.仅购买房屋部分产权,房屋剩余产权未发生变化的,不退出。
4.在本市拥有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外地购买住房的,不得因购买职工(配偶)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含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本市无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南京市邻近地区购买住房的,按照自住的有关规定,因地制宜申请购房。
5.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因购房已经提取住房公积金两次及以上的,不再提取;配偶为购房已提取住房公积金两次及以上的,不再提取;
6、因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被拆迁,拆迁补偿款大于购房款的,不予提取。
[处理要求]
1.经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南京市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简称《共有产权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如未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请开发建设单位联系中心说明情况,提供购房人名单,并向购房人出具购房证明)
2.付款发票;
3.房屋拆迁补偿协议;(适用于拆迁后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4.结婚证或单身声明(单身声明由单身工人在柜台窗口签字);
5.身份证;
6.存放在银行的银行卡。
[处理方式]
职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缴存银行服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存入的银行卡。
[提取期]
南京市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共有产权房屋买卖合同)备案之日起一年内。
[提款额度]
1.提取人提取的总额不超过实际购房支出;
2.因拆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扣除拆迁补偿后的实际购房支出。
[处理时间限制]
手续齐全,审批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核实材料的,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