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实施办法

pu皮2022-08-16  7

宜兴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实施办法

宜兴市总工会职工医疗互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和发展我市多层次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工会医疗互助保障项目在社会救助体系中的积极作用,切实帮助和服务患病职工,特修订完善《宜兴市总工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章保护物品

第二条保障对象必须是宜兴市在职职工、工会会员,以及参加了宜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应率先在全体职工中参加职工互助医疗保险项目。原则上,所有拥有50名以上成员的独立工会都必须投保。职工的保险费由单位工会和职工共同承担,具体比例由各单位商定,由单位工会缴纳。市总工会认定的本年度特困职工,由市总工会统一办理参保手续,保险费由市总工会承担(参加在职职工互助医疗保险的职工简称参保职工,下同)。

第三条参保单位自行到市职工服务中心办理参保手续,审核通过后在收到短信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缴费。

第四条单位参保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宜兴市总工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险表》,并签字盖章;

2.参加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的职工花名册(内容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等。参保员工的,需提供EXCEL格式的电子文档,并加盖公章打印输出一式两份)。

第五条报名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本保障项目。

第三章保证期

第六条本办法保证期为一年,自当年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参保单位必须在当年6月30日前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保费。

第七条保险费为每人每年70元。其中30元由市总工会补贴,40元由参保单位工会缴纳。

第八条续保单位应当在担保期限届满前及时办理续保手续,以保持担保的连续性。

第九条被保险人在保证期内必须投保一份,重复投保只保留最后一次投保记录,超过部分视为无效。

第四章保障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的担保责任范围为以下四种情况:

1.疾病住院治疗。

2.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参照市医保部门认可的门诊特殊疾病及治疗范围。

3.工伤。

4.生育能力。

第十一条参保职工住院的,一个保障年度内给予一次性工会抚慰金200元;医疗互助按照参保职工在一个保障年度内住院的统筹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其中“统筹医疗保险支付部分”以医疗费用审核报销凭证或医疗住院收费票据为准)的10%比例支付,累计总额不超过10000元。

第十二条参保职工住院分娩的,一个保障年度内给予一次性工会抚慰金200元。

第十三条参保职工因工伤住院治疗的,一个保障年度内给予一次性工会抚慰金200元;对于因工死亡的参保职工,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给予5000元慰问金。

第十四条本保证期满,本保证责任立即终止。

第十五条参保职工在一个保障年度内患重大疾病或发生医疗费用的,可享受市总工会大病救助抚慰金。详见《宜兴市总工会在职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五章除外情形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医疗互助保险:

1.有效保障期内未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年度住院费用应在当年申报。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申报的,申报期延长不超过6个月);

2.在非单位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包括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

3.将退休返聘人员纳入参保对象;

4.员工在有效保障期内离开原投保单位的,自离开之日起终止保障责任,保费不予退还;

5.参保单位或职工有其他不符合互助医疗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授标

第十七条患病职工申请职工医疗互助,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相关发票复印件等材料由所在单位工会收集核实后,报市职工服务中心审核。镇、园区、街道、局、系统有工会主管的,申请表还应由主管工会盖章。

第十八条市总工会每半年向符合互助条件的职工发放补贴,补贴资金汇入职工个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宜兴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可根据实际缴费情况和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的变化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原《宜兴市总工会职工医疗互助实施办法》(宜工发〔2020〕24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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