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养犬新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限制和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军犬、警犬、搜救犬、导盲犬以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特殊工作需要饲养的犬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是指城市、县城建成区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一般管理区域是除关键管理区域以外的区域。
重点管理区的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要建立公安、城管执法、农业农村、卫生卫生、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养犬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把养犬管理作为文明城市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每年组织开展养犬管理专项整治活动;将养犬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落实必要的人员、场所和设施,保障养犬管理工作正常运行。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内的流浪犬控制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公安机关负责犬只登记和年检、捕捉流浪犬、捕杀狂犬病、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等工作。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犬只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指导监督公共场所禁止犬只进入标志的设置。
农业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流浪犬收容管理、犬尸无害化处理、犬类狂犬病监测等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狂犬病的预防控制、疫情监测和健康教育。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管理区域内的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养犬登记管理、防疫和犬只纠纷调解工作,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活动,引导和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行为规范。
业主可以将养犬事项纳入管理规约并监督执行。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依法开展养犬宣传教育,劝阻非法养犬活动,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七条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依法开展养犬和狂犬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养犬知识宣传和社会公德教育,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曝光违法养犬行为。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养犬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邮箱、网络平台、电子邮箱等受理渠道。接到举报或者投诉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为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保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人。
具体管理规定可点击此处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