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中止及取消情况
根据青岛市退伍军人事务局会同其他部门发布的《青岛市养老、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规定:
优抚对象有冒领、骗取补贴、住房租赁补贴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伍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优惠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优抚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暂停其住房优惠待遇;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住房优惠待遇。
根据规定,该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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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住房优惠待遇的人
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具有青岛市城乡常住户口,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退伍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含参加铀矿开采的人员)、 烈士的老年子女(包括建国前被错杀后平反的),年满60周岁的农村退伍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