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退役军人住房优待包括什么?
根据青岛市退伍军人事务局会同其他部门发布的《青岛市养老、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规定:
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在与其他社会群体同等条件下享受以下住房保障优惠待遇:
(一)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西海岸新区、城阳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现役军人及其家属、退役军人家属,由住房保障部门根据人员类别、实物配租轮候排序通过加分方式优先予以保障。具体加分标准按照《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实施方案》执行。
(二)优先办理住房贷款,并在政策范围内,享受同期优惠利率。
(三)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和土地证书时,免收登记费。
(四)优抚对象自建住房免收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根据规定,该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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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住房优惠待遇的条件
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具有青岛市城乡常住户口,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退伍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含参加铀矿开采的人员)、 烈士的老年子女(包括建国前被错杀后平反的),年满60周岁的农村退伍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