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积金缴存基数
南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核定和调整。
关于2021年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一、作用域对象
2020年12月31日前在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记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各单位应为所有符合条件的职工办理缴存基数调整。
二。调整标准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核定和调整。2021年的缴存基数为2020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2020年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34500元),最低不低于2021年南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021年最低工资标准由相关部门另行公布)。职工工资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总额构成和本市工资总额的规定确定。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要求各单位在10月31日前完成基数调整。因特殊情况延迟调整,应从2021年7月起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