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居住落户所需资料
取得在青岛居住房产的合法产权人(含已在网上签订住房转让合同备案的),可申请本人及其近亲属迁入落户。
★结算所需材料★
1.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随行人员亲属的材料;
4.房屋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或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材料,合法稳定住所材料等。
备注:
1.不动产权利为共有或者共有份额的,允许其中一方产权人或者合同网签备案人申报居住和落户。申请落户户口时,应提供所有共有人的产权证、居民身份证及签字盖章的同意其落户的声明。
2.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裁定;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申请人或者关系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具的能够反映本单位工作人员亲属关系的人事档案复印件等。
3.合法稳定住所材料是指:(1)不动产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证;(2)租赁房屋证明(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所有的住宅房屋或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所有的住宅房屋还应提供产权单位房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3)房屋租金计算表(结算时使用);(4)房屋转让合同网上签约备案,拆迁安置协议。
4.对尚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网签房屋,房屋所有人和随迁人员在房屋所在社区集体户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