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失业登记: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注销其失业登记:
(一)被用人单位聘用并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已领取营业执照(包括企业合伙人和投资者);
(三)灵活就业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五)超过法定劳动年龄的;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
(七)入学、服兵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