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积金缴存基数
南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核定和调整。
关于2021年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一、作用域对象
2020年12月31日前在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记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各单位应为所有符合条件的职工办理缴存基数调整。
二。调整标准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核定和调整。2021年的缴存基数为2020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2020年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34500元),最低不低于2021年南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021年最低工资标准由相关部门另行公布)。职工工资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总额构成和本市工资总额的规定确定。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要求各单位在10月31日前完成基数调整。因特殊情况延迟调整,应从2021年7月起支付。
2019年南京最低工资标准(仅供参考):[/S2/]
1.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020元/月。
二。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5元/小时。企业支付给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非全日制学生的劳动报酬应当按小时支付,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三、下列项目不属于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加班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
(三)职工按下限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职工福利的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