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积金贷款业务概述:
根据规定,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全部自住住房(或部分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并建造、维修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办理流程:
1.借款人可通过南京住房公积金网站、12329客服电话、手机APP或微信官方账号了解贷款情况,也可在公积金服务大厅(太平北路51号)或受托银行网点领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知》。
2.借款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受托银行指定网点申请。
3.受委托银行应按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进行面谈,并一次性告知借款人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在授权下,查询打印个人信用报告,进行贷前调查。
4.受托银行根据借款人及配偶的公积金缴存和购房情况,审核借款人提供的贷款资料,确定担保方式,计算实际可贷金额,约定贷款金额、期限和还款方式。需要公证的,告知借款人办理公证手续。
5.受委托银行向借款人出具《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和借款合同文本,通知借款人在受委托银行开立还款账户,指导借款人、配偶及其他共有人正确填写相关材料,并按要求将提供的材料粘贴在借款合同文本规定的区域。
6.受委托银行将符合条件的借款人的贷款信息录入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并将所有贷款材料报管理中心审批。
7.管理中心批准后,受委托银行通知或代理借款人在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时办理房地产预抵押登记手续;购买商品房(自办)的,由受委托银行通知或代理借款人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购买二手房时,受委托银行通知借款人办理房地产过户和抵押登记手续。受委托银行应及时将已完成的房地产(预售)登记信息和(预抵押)登记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并提交管理中心审批。
8.经管理中心批准后,受委托银行以不同方式发放贷款:购买商品房贷款,受委托银行将借款人的贷款划入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二手房贷款购买,以担保托管方式进行交易的,由受托银行将借款人的贷款划入南京房屋产权担保有限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若采用自付方式进行交易,则由受托银行将借款人的贷款划入卖方(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9.借款人应从放款的次月起,于每月15日前将当月应付本息存入还款账户,以保证放款银行能扣收款项。
10.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应持银行出具的《抵押注销申请书》到房地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抵押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