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京,按规定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全部自住住房(或部分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并建造或修缮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申请材料:
1。身份证件和户籍证明
借款人及其配偶需提供有效期内的身份证件和户籍证明。非南京户籍除了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要出具居住证;借款人配偶为现役军官(含士官)的,出具有效期内军队出具的证明。
2。婚姻状况证明
借款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
借款人未婚的,应签署婚姻状况声明;借款人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借款人为丧偶的,应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3。购房贷款需提供的材料
提供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购买商品房现房(自办)的,提供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开发单位名下的不动产权证书(房产证)原件;或加盖房地产登记专用章的《南京市房地产转移登记联系单》和《南京市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原件。
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卖方名下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及房地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的地址不一致的,应当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南京市街道门牌编排(变更)证明。
不少于20%的首付款发票或付款证明。
《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以拆迁补偿款作为首付款。
4。新建、改建、大修住房贷款需提供的材料
借款人提供的在国有土地上建造或改建自住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自住房屋大修凭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和街道(镇)以上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的大修证明原件。
提供自住住房建造和改造的房屋造价评估报告。
提供自住住房进行大修、购买建材及其他建设费用发票。
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原件,施工单位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书原件。
有共同投资人的,共同投资人签署的承诺书。
5。借款人与共有人签署的《共有人同意抵押承诺书》和《自行安置承诺书》。
6。受委托银行同意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打印个人信用报告(银行专业版)的承诺书。
7。异地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借款人配偶在省直机关分中心、南京铁路分中心、省监狱管理局管理部、华东石油局管理部缴存公积金的,借款人可在本中心或配偶缴存机构申请公积金贷款。
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提供由分中心(管理部)盖章确认的公积金缴存证明(注明开户日期、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连续缴存时间)和贷款证明(有效期三个月);配偶缴存机构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中心将提供上述公积金存贷款证明(有效期三个月)。
8。收入证明
组合贷款的,应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商业银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