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行费电子发票新规定(附开具入口)
通行费电子发票条例
通行费电子发票分为以下两种:
(1)左上角标注“通行费”字样,税率栏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电子通行费发票(以下简称“税务发票”)。
(2)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税率栏显示“无税”电子通行费发票(以下简称“无税发票”)。
ETC后付费客户索要发票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上获取收费公路经营单位开具的税务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收费公路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上取得ETC客服机构临时开具的非税发票。
ETC预付费客户可以选择充值后或实际过路费后索要发票。
充值后索要发票,会在发票服务平台得到一张由ETC客服机构全额开具的无税发票。实际收费后,ETC客服机构和收费公路管理单位不再向其开具发票。
客户充值后不索要非税发票,实际收费后索要发票的,可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上获取收费公路经营单位开具的税务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收费公路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上取得ETC客服机构临时开具的非税发票。
使用ETC一卡通收费公路并缴纳通行费的客户,可从实际收费后第10个自然日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择相应的收费记录,获取通行费电子发票;客户充值后可实时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择相应的充值记录,即可获得通行费电子发票。
发票服务平台应当保存通行费电子发票对应的流量明细清单备查。
商务咨询
ETC卡缴纳的通行费和ETC卡充值费用将用于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不再开具纸质票据。客户可以拨打热线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
收费电子发票的开票,请拨打发票服务平台热线95022;各省(区、市)ETC客服热线可登录发票服务平台进行查询;通行费电子发票查验抵扣等税务问题,请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
本公告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5日,《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收费公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同时废止。
点击进入:打开入口。
》》》
2020湖北ETC优惠政策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