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用人单位无故停工、停产、停业劳动者的,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期内的,应当视为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工资支付期限超过一个的,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和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280元/月)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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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电话变化快,以实际情况为准。
无锡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
电话:85011432
地址:广瑞路2号
锡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
电话:88702042
地址:洞庭二泉中路139号
惠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
电话:83592133
地址:惠山大道108号4楼
滨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
电话:85863314
地址:良庆路710号
梁溪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电话:85056387
地址:杨桐南路280号
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
电话:85227883
地址:吴昕区青岩路28-4号
江阴市
地址:江阴市人社局劳动权益服务中心吴均路100号。
各街道综合执法局负责。相关信息请联系12345(政府热线)或86804543。
宜兴市
宜兴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清欠办)
地址:宜兴市东山西路24号
联系电话:87985080,87988332
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和举报的事项
(一)用人单位违反录用、招聘员工规定的。比如招童工、收房贷风险、扣押身份证件等。
(2)用人单位违反相关劳动合同规定的。如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国企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支付生活补助等。
(三)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比如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未成年工不做健康检查等。
(4)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如加班、强制加班、不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等。
(五)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如克扣或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加班工资、拒不遵守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等。
(6)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农民工不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责任由农民工承担。
(7)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规定的。如未依法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未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
(8)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非法用工主体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
(九)职业介绍机构违反职业介绍机构有关规定的。如提供虚假信息、非法乱收费等。
(十)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劳动能力鉴定规定的。如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等。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