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湖北地区车辆保险期限自动延长
3月4日,根据疫情期间禁止机动车行驶的管控要求,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湖北省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了《疫情防控期间湖北地区车辆保险期限自动延长实施细则》,延长了受疫情影响的湖北地区机动车辆的保险期限。
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延长自2020年1月23日起至疫情防控结束时有效的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车险保单的保险期限。政策延长时间以政府公布的疫情防控期为准,全省统一。起始日期(车辆禁行)为2020年1月23日零时,终止日期为省政府公布取消车辆禁行之日零时。
具体原则是:延长车辆禁行当日仍有效的机动车辆保单的保险期限。延长的天数等于疫情防控天数,疫情期间保险责任仍然有效。疫情期间,如发生理赔(包括已理赔和未理赔,不包括停车期间坠物理赔空),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责任进行理赔,保险期不予延长。疫情期间,未及时续保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具体操作规则:
1.机动车辆保险期间跨越疫情防控期的,在现行承保保单的保险期间内予以延长,延长天数为疫情防控期天数。
2.对于疫情期间已到期的车辆,在完成续保后,在新签保单上延长保险期限。
3.对于疫情防控期内承保的新车保单和疫情发生前已脱保并在疫情期间重新投保的保单,保险期间延长天数为保险期间至政府宣布取消车辆禁行之日零时的天数。
4.疫情防控期间,车辆保险政策已暂停。中止期短于中止期的,保险期间延长天数为保单延长时间减去中止期。
5.如有跨省续保保单,湖北本地保单的保险期限不予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