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电动自行车上牌新政策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条例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交下列证明:
(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购买证明或其他合法合规证明;
(三)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证明,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符合要求的,录入登记管理系统,生成电子行驶证,并向单位或个人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发放绿色官方号牌;快递方面,互联网经营单位运营的电动自行车发放黄色官方号牌。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电动自行车受让人应当自电动自行车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移登记,转移登记后不再补办号牌。
在申请电动自行车转移登记前,原所有人应当处理涉及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
已登记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1)电动自行车丢失或遗失;
(2)因质量问题退车。
电动自行车号牌遗失或者损坏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申请更换或换发电动自行车号牌,应当提交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更换或换发号牌的说明。因号牌损坏申请换发的,应当交回损坏的号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更换或者换发号牌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换发新号牌。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被盗、被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申请和相关办案部门提供的信息,在登记管理系统中予以记录,停止办理该自行车的各类登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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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电动自行车管理
近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先后出台了《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加强电动车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关于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都对电动车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发放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正式号牌;对《条例》实施前已购置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号牌,并设置3年过渡期。过渡期届满后,不得上路行驶。同时明确规定“驾驶、骑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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