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2022年2月25日起,河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组织全省交通管理系统开展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全流程内测。测试范围包括网络用户的创建、号码和品牌段分布、统计查询、各种注册等。3月10日测试结束后,省交管局将根据各地反馈情况对系统进行升级优化。
最新消息:河北出台《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交下列证明:
(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购买证明或其他合法合规证明;
(三)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证明,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符合要求的,录入登记管理系统,生成电子行驶证,并向单位或个人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发放绿色官方号牌;快递方面,互联网经营单位运营的电动自行车发放黄色官方号牌。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电动自行车受让人应当自电动自行车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移登记,转移登记后不再补办号牌。
在申请电动自行车转移登记前,原所有人应当处理涉及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
已登记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1)电动自行车丢失或遗失;
(2)因质量问题退车。
电动自行车号牌遗失或者损坏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申请更换或换发电动自行车号牌,应当提交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更换或换发号牌的说明。因号牌损坏申请换发的,应当交回损坏的号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更换或者换发号牌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换发新号牌。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被盗、被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申请和相关办案部门提供的信息,在登记管理系统中予以记录,停止办理该自行车的各类登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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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的规定,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将于2022年1月14日上午9: 00开始电动自行车网上登记备案预约工作。届时,自用非营运电动自行车车主可预录入车辆和车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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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2021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按规定许可的相关内容
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
河北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设了全省统一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电动自行车登记由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号牌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制。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向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登记前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驾驶人应当持有电动自行车产地合法合规证明。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无号牌不得上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遗失、毁坏或者所有权转移的,应当注销或者转移。
本条例实施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注册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发放正式号牌。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号牌,并设置3年过渡期。过渡期届满后,不得上路行驶。
过渡期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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