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和我市“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要求,扎扎实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简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要求,不断提升服务水平,重庆公积金中心积极行动,主动出击,成功接入人民银行第二代征信系统,实现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征信系统自动审核。
即日起,重庆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再提交纸质个人信用报告。
一、贷款对象
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在本市城镇拥有自有住房的职工家庭购买。
二。应用条件
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贷款前6个月(含)及以上,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
(三)个人信用信息状况良好,符合征信中心的要求。贷款申请人及配偶任一方贷款或信用卡近两年内连续逾期3期以上(含3期)且累计逾期6期以上(含6期),拖欠贷款本金或利息90日以上(含)的,贷款或信用卡当前状态为逾期,在公积金提取、贷款、贷后还款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或通过其他方式证明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原则上。
(四)具有在本市城镇购房的真实交易行为,并有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5)同意将所购房屋作为贷款抵押担保;
(六)已按规定支付购房首付款;
(七)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均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余额;
(八)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搬运材料
(一)贷款申请人及配偶、产权共有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
(2)贷款申请人与产权共有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已备案)、离婚判决书、单身声明等。;
(3)贷款申请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贷款申请人与配偶约定按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月收入的,可以不单独提供收入证明。收入证明应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印章。收入证明月收入超过1万元的,需提供近6个月的银行流水;
(4)登记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5)已支付不低于总购房款20%的自筹资金首付款证明(售房单位出具的发票或收据);
(6)借款人还款账户,必须是申请贷款银行的个人账户;
(七)在异地缴存公积金的,提供缴存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证明;
(8)贷款申请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有效期3个月);
(九)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处理过程
五、办理时限
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审查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贷款发放时限不超过抵押登记完成后5个工作日。组合贷款的商业贷款部分由承办银行审核安排,及时发放贷款额度。
六。贷款偿还
(1)公积金个人贷款本息采用月等额本息法或月平均本金法偿还。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公积金个人贷款,采用一次性还款方式,适用合同利率。到期一次性收回贷款本息(利息随本金一并还清)。
(2)借款人应在贷款发放后的次月起,在约定还款日前一天将还款资金足额存入个人还款账户。
(3)借款人可在承办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部分或全部提前还款。
(四)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可直接申请授权还款。
(5)贷款还清后,借款人应到承办银行分支机构办理贷款支付证明,凭此证明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抵押。
七。其他注意事项
(1)贷款申请人应携带所有办理的原始文件,所有相关人员(贷款申请人的配偶、产权共有人及其配偶)应在现场面签贷款。
(2)贷款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应完整、准确、真实、有效、合法。
(3)贷款申请人在亲自签署贷款时,应仔细阅读相关合同条款。
(4)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应首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五)在贷款办理过程中,公积金中心不收取任何费用。
(六)贷款申请人应注意短信提示,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签约手续。
(七)住房公积金贷款属于政策性低息贷款,资金利用率高。为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我中心可根据资金运用计划的安排和预约顺序,对贷款业务进行轮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