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我市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进一步提升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便利性,沈阳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完善沈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相关工作的通知》。通知内容解释如下:
一、介绍背景
根据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改善服务、提质增效、全面提高异地就医结算便利性的通知》精神和全省提高异地就医结算便利性专项行动的工作要求,沈阳市医疗保障局根据我市异地就医实际情况,经调研测算,对我市异地就医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特下发本通知。
二。受益群体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为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
三。适用范围
我市参保人在统筹地区(不含国外、港澳台地区)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结算。
四。主要内容
(一)长期在省内异地居住的人员保留参保地待遇。
我市参保人员长期在省内其他城市居住,同时保留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医疗保险待遇。
(二)开通远程医疗门诊统筹联网直接结算服务。
异地长期居民(不含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中的大学生)备案后可在备案地享受门诊统筹联网直接结算服务。没有通过联网实现直接结算的,不享受此待遇。
(三)医疗保险病种和异地急诊治疗。
我市参保人员异地急诊。除按照我市原有急诊政策进行急诊外,扩大《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参考病种和重点标准》(以下简称《急诊标准》)中的急诊,将《急诊标准》范围扩大到住院治疗。
符合上述标准的门(急)诊抢救费用可持报销要求到市、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认定后给予手工报销;目前符合急危重症标准的住院费用,经认定后可向市、区(县)医保经办机构报销。我市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升级完成后,住院费用可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前提交病历等材料进行备案和直接结算。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后,以我市结算待遇差等理由不予退款。
(四)调整部分医务人员异地待遇标准。
1.异地转诊人员
职工基金起付标准不变,报销比例提高至75%;由补充保险部分进行赔偿,赔偿比例相应调整。
居民中学生和未成年人统筹基金最低支付标准不变,报销比例提高到75%;成年和老年居民,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不变,报销比例提高到60%。
2.临时离职人员
职工基金起付标准不变,报销比例提高到60%;由补充保险部分进行赔偿,赔偿比例相应调整。
居民中学生和未成年人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不变,报销比例提高到60%;成年和老年居民,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不变,报销比例提高到50%。
以上两类人员起付标准不享受救助政策。
(5)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直接结算异地就医。
我市参保职工无需备案,可持社会保障卡(医保卡、医保电子证)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直接结算。
五、温馨提示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直接结算费用以结算日期为准,预报销费用以入院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