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积金提取方法

摘星怪2022-08-16  8

南京公积金提取指南

提取条件

提取住房公积金购房的条件

提取购买预售和已售商品房的住房公积金

①职工与其父母(子女)共同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②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的人共同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只能有一方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拥有本市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外地购房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含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用于购买购房地不是职工(配偶)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住房。在本市无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南京市邻近地区购买住房的,按照自住的有关规定,因地制宜申请购房。

(4)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因购房已经提取住房公积金两次及以上的,不再提取;配偶为购房已提取住房公积金两次及以上的,不再提取;

购买二手房(含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①职工与其父母(子女)共同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②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的人共同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只能有一方提取住房公积金。

③仅购买房屋部分产权,房屋剩余产权未发生变化的,不退出。

(4)在本市拥有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外地购买住房的,在购房地不是职工(配偶)工作或居住所在地的情况下,不得因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包括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本市无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南京市邻近地区购买住房的,按照自住的有关规定,因地制宜申请购房。

⑤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因购房已经提取住房公积金两次及以上的,不再提取;配偶为购房已提取住房公积金两次及以上的,不再提取;

⑥所购房产在不动产权证书颁发日前一年内产权发生变更且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间隔为一年。

购买经济适用房(含共有产权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①职工与其父母(子女)共同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②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的人共同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只能有一方提取住房公积金。

③仅购买房屋部分产权,房屋剩余产权未发生变化的,不退出。

(4)在本市拥有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外地购买住房的,在购房地不是职工(配偶)工作或居住所在地的情况下,不得因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包括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本市无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南京市邻近地区购买住房的,按照自住的有关规定,因地制宜申请购房。

⑤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因购房已经提取住房公积金两次及以上的,不再提取;配偶为购房已提取住房公积金两次及以上的,不再提取;

⑥保障性住房拆迁补偿款大于购房款的,不予退出。

购买公有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①职工与其父母(子女)共同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②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的人共同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只能有一方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拥有本市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外地购房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含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用于购买购房地不是职工(配偶)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住房。在本市无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南京市邻近地区购买住房的,按照自住的有关规定,因地制宜申请购房。

(4)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因购房已经提取住房公积金两次及以上的,不再提取;配偶为购房已提取住房公积金两次及以上的,不再提取;

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条件

场外一次性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

①借款人及配偶在南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

②借款人与配偶签订《公积金月还贷贷款协议》的,账户余额应至少保持协议签订时月缴存额的12倍。

商业(异地公积金)贷款柜台一次性提前还款

①借款人及配偶在南京中心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②借款人及配偶未在南京中心签订逐月偿还商业贷款的协议。

(3)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且已为购买提取住房公积金两次及以上的,不再办理第三套及以上住房;配偶为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两次及以上的,不予办理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4)在本市拥有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外地购房并贷款,购房地点不是职工(配偶)工作地或住所地的,不予办理。在本市无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南京周边地区购买住房的,应当符合当地自住的有关规定。

⑤本年度内逐年办理过柜台缴费的,不能办理。

柜台提取并逐年偿还商业(异地公积金)贷款

①借款人及配偶在南京中心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②借款人及配偶未在南京中心签订逐月偿还商业贷款的协议。

(3)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且已为购买提取住房公积金两次及以上的,不再办理第三套及以上住房;配偶为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两次及以上的,不予办理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4)在本市拥有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外地购房并贷款,购房地点不是职工(配偶)工作地或住所地的,不予办理。在本市无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南京周边地区购买住房的,应当符合当地自住的有关规定。

⑤提款前12个月内有商业贷款月还款记录,且本年度内有过柜台一次性还款的,不能办理。

受省市互联委托逐月划转偿还商业贷款

受省互联委托按月偿还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保持不低于签订协议时月缴存额12倍的余额(根据资金情况调整)。

省市互联委托公积金贷款月转账

受省互联委托逐月偿还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保持不低于签订协议时月缴存额12倍的余额(根据资金情况调整)。

受托逐月转还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贷款按月还款协议签订生效后(15日前签订的协议当月生效,15日后签订的协议次月生效),在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符合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按照先借款人后配偶的顺序逐一判定缴存账户,符合条件的账户委托提取;不符合条件的账户,在账户符合处理条件之前,不予处理。

①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签订协议时应保持不低于月缴存额12倍的余额,住房补贴账户在签订协议时应保持不低于月缴存额1倍的余额。

(2)签订委托转账还款协议的借款人及配偶在各存款账户的余额之和大于或等于贷款余额时,可在贷款银行终止原委托协议,到柜台一次性提取贷款本息,并办理相关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委托每月商业贷款还款

商业贷款按月还款协议签订生效(次月生效)后,在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符合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按照借款人先于配偶的顺序逐一判定缴存账户,符合条件的账户委托提取;不符合条件的账户,在账户符合处理条件之前,不予处理。

①借款人及配偶在南京中心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②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不低于本协议签订时月缴存额的12倍,住房补贴账户余额应不低于本协议签订时月缴存额的1倍。

(3)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因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两次及以上的,其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再委托办理月度经营性贷款;配偶为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两次及以上的,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再委托办理月度经营性贷款。

受托逐年转还公积金贷款

委托过户后,在借款人及配偶能正常存款(保留1元)的情况下,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账户内的余额可用于还贷。

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账户内余额不足以偿还当月贷款本息的,不允许操作。

住房公积金用于建造翻新住房的条件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建造、改建和大修房屋

职工在其住所地或者工作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自住住房,可以申请一次性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现房加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

在增建电梯业主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在增建电梯项目提取备案后,一次性申请缴存职工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增建电梯的个人费用分摊。

现房电梯项目的建造者或委托代理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特种设备登记表、增设电梯项目费用分摊方案、增设电梯相关费用发票、政府补贴凭证(不享受政府补贴者无需提供)、南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增设电梯个人分摊费用申请表(中心网站下载)等材料到分中心备案,以便职工顺利办理提取。

从出租房屋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职工连续3个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本人及配偶无产权,在本市租房的,可以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高层次人才提取住房公积金交房租

高层次人才(南京A、B、C类人才)及其配偶在本市无产权且租赁住房的,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封闭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退休后提取住房公积金

退休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可以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

非本市户籍职工离职提取住房公积金

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半年且未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可以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出境定居后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在境外定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封存的,可以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且账户已被封存的,其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

失业提取住房公积金

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他条件

低收入或特困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取得市总工会颁发的特困职工证的职工,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大病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配偶、父母、子女,因重大疾病,从医保统筹基金中支付达到最高支付限额(目前为18万元)的,可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紧急情况下提取住房公积金

如遇地震、火灾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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