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居民医保待遇起始时间计算
集中参保期间办理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
●连续参保缴费人,同时缴纳当年和下一年度费用的,只缴纳下一年度费用的断保后续参保在校学生,只缴纳下一年度费用的新参保和断保后续参保的非在校未成年居民,待遇期限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首次以中小学生(或大学生)身份在本市入学的全日制学生,从当年9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享受待遇;
●只缴纳新保险次年费用和断保后续保险的成年居民,待遇从次年4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中间已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
●在校学生和非在校未成年居民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成年居民自缴费次月起三个月后享受医保待遇。
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孤儿和城乡低保边缘人员
●本市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经有关行政部门身份认定后,自办理参保手续之日起,享受相应年度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本市城乡低保边缘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经相关行政部门认定后参保缴费,自到账之日起享受相应年度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重度残疾人(二级及以上)和优抚对象
从参保缴费的下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
●新生儿母亲怀孕后,可凭夫妻身份证提前为新生儿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出生3个月后缴费参保的,从保险金到账的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新生儿在出生次年参保缴费的,必须按照出生当年的缴费标准缴费,才能享受出生当年的医保待遇。
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方
●集中参保期间连续参保缴费提供转移手续的,待遇期限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未连续参保或无法提供转移手续的,待遇期限为次年4月1日至12月31日。
●中途缴纳保险费并提供连续参保转移手续的,从保险金到账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未连续参保或无法提供转移手续的,自缴费次月起三个月后享受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