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积金贷款期限
一、重庆公积金贷款期限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二。关于贷款参与的规定
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可以参与贷款(以下简称“参与贷款”)。夫妻共同参与贷款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的可贷额度以个人可贷额度相加计算,借款人配偶参与贷款后视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
三。其他政策规定
根据国家和我市相关政策规定,公积金贷款支持职工合理住房需求,只受理购买首套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置换贷款)申请,不受理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和“三无”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
(一)认定购房套数适用“认房又认贷”标准:住房信息以我市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住房贷款记录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及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贷款记录查询结果为准。
(二)“三无人员”的认定:是指同时在重庆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户籍”是指购房人的户籍登记在重庆;“自有企业”是指新购住房时在重庆市依法投资设立企业(含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满一年,企业持续开展经营活动,并有相关纳税或社保缴纳记录的(通过二级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除外);“有工作”是指在重庆就业,一年内在重庆参加社会保险12个月以上(含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跨年度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