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登记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工作。
各区交通大队负责辖区内电动自行车的注册登记。
第三条各区交通大队根据需要设置电动自行车登记点,电动自行车登记遵循公开、及时、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和号牌式样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统一监制。
第五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将在政府网站公布报名条件、依据、程序、时限、收费标准、报名点地址、工作时间及需提交材料清单。
各区交通大队在报名地点公示上述相关报名事项。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登记包括:注册、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延期登记、注销登记、换发许可证和证书、上锁(开锁)登记。
第二章登记
第七条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按照前置、车辆检验、材料审核、信息录入、号牌费收取、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和号牌发放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注册电动自行车应当是列入本市信息服务目录的产品。
第九条受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登记核发行驶证和号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提交材料或者不予办理的理由。
第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电动自行车的下列项目进行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
(二)车辆的品牌型号、车辆代码和发动机代码;
(3)车辆的颜色;
(4)车辆的号码和品牌;
(五)其他应当登记的事项。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以销售发票时间为准),持下列证明和凭证到就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点办理登记,并交验车辆: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或其他车辆合法来历证明;
(3)整车成品合格证;
(4)随车提供并由车主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和人身伤害险原件(65周岁以上除外);
(5)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不符合检验标准的车辆不予注册。
第十二条对涉嫌盗抢的电动自行车,注册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车辆及相关资料,经备案后移交辖区公安派出所处理。
第十三条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他人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代理人申请车辆登记时,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第三章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已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1)更换电机;
(二)因车辆质量问题更换车辆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变更户籍所在地和联系方式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迁出或者转入本市管辖区域的;
(五)变更其他登记事项。
迁出本市的,应当收回原行驶证和号牌,并交回车辆所有人提交的资料。
申请电动自行车过户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车辆合格证、购车发票等电动自行车产地证明原件。,并将电动自行车送检。转让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是列入本市信息服务目录的产品。
第十五条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车辆行驶证。
第十六条受理电动自行车变更申请时,注册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当日,在电动自行车登记系统变更流程中签注变更信息,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第四章转移登记
第十七条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原车辆所有人和现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转移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移登记。
第十八条申请转移登记时,现车所有人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和原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车辆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材料;
(3)车辆行驶证和号牌原件。
第十九条注册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电动自行车转移登记。车辆和材料经检验合格的,应当在电动自行车登记系统过户流程中签注过户信息,收回原行驶证,并于当日发放行驶证。
第五章注册的延期
第二十条2019年4月15日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自登记之日起算。有效期满自动注销车辆仍需继续使用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延长期限为2年。每辆电动自行车可以申请延期两次。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其车辆号牌、行驶证的有效期和延期标准适用本条例,有效期自2019年4月15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申请延续登记的,应当交验车辆,提交行驶证和号牌。
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确认车辆品牌、型号一致,核对整车代码、电机代码,审核提交的证书、凭证。与车辆登记信息一致的,应当在电动自行车登记系统延期过程中签注延期信息,收回原行驶证,并换发行驶证。
车辆行驶证、号牌有效期满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将向社会公告其行驶证、号牌自有效期满之日起失效。
第六章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一)车辆丢失的;
(二)因质量问题退车或淘汰旧车。
第二十三条申请注销登记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车辆行驶证和号牌;
(3)车辆丢失的,应当提交车辆丢失证明;
(4)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车辆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或者换车证明。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电动自行车注销登记,核对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件、牌照后,在电动自行车登记系统注销环节签注注销信息,收回原行驶证、号牌,并出具注销证明。
第七章补卡补证登记
第二十五条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遗失、被盗或者损坏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号牌。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更换号牌时,应当提交车辆现场检验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电动自行车牌证换证、换证申请的,经核对车辆审核材料合格后,在电动自行车登记系统办理换证、换证过程中签注牌证更换信息,免费领取换发的行驶证。
换发车牌的,收取车牌费,发放临时车牌。正式号牌换发前,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随车携带临时号牌。
第八章锁定(解锁)注册
第二十七条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被盗、被抢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电动自行车登记点对提交的证明、凭证进行审核,在计算机登记系统锁定过程中签注锁定信息,停止办理该车辆的各类登记业务。
被盗电动车归还后,电动车登记点应当在受理之日内对电动车进行确认,车辆信息合格的,应当在计算机登记系统解锁过程中签注解锁信息,及时恢复该车登记业务。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登记和补办电动自行车号牌,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每辆20元标准收取号牌费。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标识是指:
1.注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应当出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明、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2.居民的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武汉市居住证。
(二)电动自行车原产地证书是指:
1.在本市购买的电动自行车的原产地证明为湖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在网上或外地购买的电动自行车的原产地证明为自行车销售单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2.继承、赠与、中奖、协议离婚、协议清偿债务的电动自行车的来历是继承、赠与、中奖、协议离婚、协议清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3)车辆所有权转移证明是指: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包括买卖双方当场签订的权属转移协议。
(四)电动自行车遗失证明是指:
1.因自然灾害、火灾、损坏、报废等原因造成电动自行车丢失的证明,为车主本人出具的电动自行车牌照注销申请书;
2.因交通事故造成电动自行车丢失的证明,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因交通事故造成电动自行车丢失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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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号牌的最长有效期为“15天”,包括工作日和节假日。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19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