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公积金贷款材料
(一)一手房按揭贷款
1.贷款申请人及配偶、产权共有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
2.贷款申请人与产权共有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已备案)、离婚判决书、单身声明等。;
3.贷款申请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印章,月收入1万元以上需提供近6个月的银行流水)。贷款申请人及配偶同意以当期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作为收入依据的,可以不单独提供收入证明;
4.合法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5.符合自筹资金要求的首付款凭证(售房单位开具的发票或收据)已支付;
6.借款人还款账户(贷款承办银行账户);
7.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的,提供缴存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证明;
8.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二手房按揭贷款
1.贷款申请人及配偶、产权共有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
2.贷款申请人与产权共有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已备案)、离婚判决书、单身声明等。;
3.贷款申请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单位在职存款人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印章,灵活就业存款人自行作出书面承诺,月收入超过1万元的,需提供近6个月的银行流水)。单位在职缴存人及配偶同意以当期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作为收入依据的,可以不单独提供收入证明;
4.所购二手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房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5.贷款申请人与售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
6.符合自筹资金要求的首付款凭证已支付(首付款5万元及以下提供卖方出具的收据,5万元以上提供买卖双方银行转账凭证);
7.卖方收款账户(卖方名下的银行账户);
8.借款人还款账户(贷款承办银行一级账户);
9.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的,提供缴存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证明;
10.市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一手房置换按揭贷款(商对公)
1.贷款申请人及配偶、产权共有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
2.贷款申请人与产权共有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已备案)、离婚判决书、单身声明等。;
3.贷款申请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印章,月收入超过1万元的,需提供近6个月的银行流水)。单位在职缴存人及配偶同意以当期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作为收入依据的,可以不单独提供收入证明;
4.合法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及抵押登记手续;
5.最近未少于3个月的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含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还款明细应注明当期剩余贷款本金余额;
6.不动产权证书(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7.所购房屋的契税完税证明或全额发票;
8.借款人还款账户(贷款承办银行一级账户);
9.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的,提供缴存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证明;
10.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二手房置换抵押贷款(企业对公)
1.贷款申请人及配偶、产权共有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
2.贷款申请人与产权共有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已备案)、离婚判决书、单身声明等。;
3.贷款申请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印章,月收入超过1万元的,需提供近6个月的银行流水)。单位在职缴存人及配偶同意以当期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作为收入依据的,可以不单独提供收入证明;
4.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原件、抵押登记等。;
5.最近未少于3个月的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含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还款明细应注明当期剩余贷款本金余额;
6.不动产权证书(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7.借款人还款账户(贷款承办银行账户);
8.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的,提供缴存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证明;
9.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