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指南
1。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必须具备以下必备条件:
(1)双方均无配偶;
(2)双方自愿结婚;
(3)男方已满22周岁,女方已满20周岁;
(四)双方无直系血亲关系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双方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宜结婚的疾病;
同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和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还应当符合以下形式要求:
(1)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登记;
(3)提供双方有效户口簿和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原件。
2。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需要经过什么样的程序?
当事人的婚姻登记一般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进行。
(1)初审。婚姻登记员核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要求当事人阅读《婚姻登记通知书》并签字。
(2)验收。婚姻登记员确认当事人提供的材料齐全规范,符合登记条件后,应当填写《申请婚姻登记声明书》。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将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件和证明材料退回当事人。
当事人宣读其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盲人和聋哑人除外),并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上签名或按指纹。婚姻登记员宣誓并签名。
(3)复习。婚姻登记员应当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文件、证明材料和陈述,并查询有关情况。
如果当事人的表达不确定或犹豫不决,婚姻登记员将根据具体情况进一步询问或单独与他们沟通,如果发现当事人非自愿结婚或隐瞒真实情况,将终止该程序。
对于聋人等正常沟通有困难的当事人,将邀请当事人的亲友与婚姻登记员沟通,证明其真实情况,同时出具书面证明备案。
对于重度或者极重度精神发育迟滞,当事人不具备婚姻认识能力和严重精神疾病,且发病期间有攻击行为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经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
(4)注册(认证)。婚姻登记员填写结婚证。经认真核对、检查、确认后,发给双方结婚证。
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已举行结婚仪式或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进行婚姻登记的,应重新进行婚姻登记。完成婚姻登记的条件和程序与婚姻登记相同,但完成的声明是申请完成婚姻登记的声明。
离婚男女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应当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的程序办理。
3。当事人持有的户口簿与身份证内容不一致,可以申请结婚登记吗?
当事人持有的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的,应当到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变更一致后,方可办理结婚登记。
4。现役军人到哪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现役军人可以到现役军人所在部队或者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办理,也可以到非现役军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办理。现役军人办理婚姻登记时,应当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和部队颁发的军人婚姻登记证。
5。婚姻登记机关可以为服刑人员办理婚姻登记吗?
婚姻登记机关可以为服刑人员办理婚姻登记,但服刑人员申请婚姻登记的,应当由本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身份证件;罪犯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监狱管理部门可以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服刑人员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服刑监狱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6。什么是无效婚姻?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婚后仍未治愈的;(四)未满法定结婚年龄的。
7。哪个机构有权宣布婚姻无效?
在我国,有权宣布婚姻无效的机构是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婚姻登记机关)和个人都无权宣布婚姻无效。
8。我市居民、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婚姻登记机关在哪里办理?
我市居民与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之间的婚姻登记,应到江苏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办理。地址是南京市太平路82号长城大厦,电话是025-84510099。
9。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应符合哪些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离婚;
(2)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
(3)男女双方必须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
(4)男女双方必须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的处理达成一致。
(5)男女双方都已登记结婚,而且结婚登记是在mainland China进行的。
(6)男女双方都要有民事行为能力。
(7)男女双方应持本人有效的常住户口簿、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
10。现役军人离婚需要提交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现役军人办理离婚登记时,应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结婚证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
十一。申请离婚登记的一方的结婚证丢失了,应该怎么登记?
一方遗失结婚证,可以持另一方结婚证申请离婚登记;双方结婚证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婚姻登记档案或者婚姻登记备案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
12。离婚后,当事人反悔离婚协议内容,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变更,该怎么办?
离婚后,如果一方反悔离婚协议的内容,在婚姻登记处是无法更改的。当事人可以自行重新签订协议。如果有必要,他可以去公证处对新签的协议进行公证,或者向法院申请变更离婚协议。
十三。结婚证遗失后,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在哪里申请补发?
结婚证遗失后,当事人可以到原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14。当事人申请办理婚姻登记证需要提供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当事人在换领婚姻登记证时,应当提供本人有效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含临时身份证)和婚姻登记档案证明。
15。当事人应该如何申请更改结婚证上的姓名?
当事人因姓名变更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结婚证上姓名的,应当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当事人姓名变更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补办结婚证的程序给当事人补办新的结婚证,同时收回当事人的原结婚证。
16。当事人应该如何查询自己的婚姻登记档案?
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的,可以查阅其婚姻登记档案;如果因故不能亲自去咨询,可以申请委托书,委托书要经过公证处公证。
十七。江阴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公地点及办公时间?
江阴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位于江阴市南大街200号8楼(老年文化活动中心)。
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1:30,下午1:30至5:00(夏季为下午2:00至5:30);周六上午8: 30到11: 30。法定节假日不营业。友情提醒:为了您能顺利办理报到手续,请在下班前一小时到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