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条件
1.婚姻登记机关有管辖权。
内地居民的婚姻登记证如有遗失或损毁,或原有的婚姻登记证有欠妥之处,可向下列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在江苏省的内地居民,可以向江苏省内任何一个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随军的现役军人,入伍前户口在江苏省的,或者另一方户口在江苏省的,可以向江苏省内任何一个大陆居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3.双方现常住户口不在江苏省的大陆居民。原婚姻登记由江苏省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他们可以向江苏省内任何一个大陆居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2.当事人依法登记离婚,至今仍维持该情况。
3.当事人持有《江苏省婚姻登记法典》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4.当事人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5.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用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处理材料
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近期2寸单身半身免冠照片两张;
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含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下同)和户口簿原件(或户籍证明)。
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部门更正。
现役军人换发婚姻登记证,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原件、军官证原件和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原件。
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军人婚姻登记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部门和军队进行更正。
注: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办理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用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人提交户口簿原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结婚登记时间、承办机关、当前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处理流程
一.初步审判
对当事人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理由。
二。接受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并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
三。复习
审查有关各方的文件、证明材料、声明和协议。
四。认证
补办离婚证
处理地点
无锡市滨湖区婚姻登记处
地址:无锡虹桥路881号5楼
电话:(0510)85107789
无锡市梁溪区婚姻登记处
地址:梁溪区石光家园160号
电话:(0510)831584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