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离婚协议书的基本内容
离婚协议应当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入;知识产权收入;或者因继承或者赠与取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等。
基本内容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入;知识产权收入;
财产继承或者赠与,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
详细描述
1.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应当载明双方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离婚意愿,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的一致意见等。
2.非婚生子女、无财产、无债权债务的,离婚协议也应当载明,不得遗漏。
3.女方在孕期主动离婚的,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女方主动离婚的内容和双方对胎儿处理的意见。如果决定不终止妊娠,也要陈述自己对胎儿出生后如何处理抚养问题的意见。
4.协议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或限制对方和第三方的权益。
5.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一份,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注明日期和按手印。离婚协议书的任何修改都应重新打印或书写。
6.离婚协议书自双方取得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离婚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当事人要求变更离婚协议或者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离婚的条件
1.婚姻登记机关有管辖权。
内地居民的婚姻登记证如有遗失或损毁,或原有的婚姻登记证有欠妥之处,可向下列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在江苏省的内地居民,可以向江苏省内任何一个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随军的现役军人,入伍前户口在江苏省的,或者另一方户口在江苏省的,可以向江苏省内任何一个大陆居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3.双方现常住户口不在江苏省的大陆居民。原婚姻登记由江苏省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他们可以向江苏省内任何一个大陆居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2.当事人依法登记离婚,至今仍维持该情况。
3.当事人持有《江苏省婚姻登记法典》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4.当事人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5.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用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