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时间和哺乳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
(1) 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2) 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3) 实行劳动定额的,相应减少劳动量;
(4)每日工作时间应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哺乳时间每天增加1小时。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女职工可享受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超过6个月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