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无锡市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保障我市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确保生育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我市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8%,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请认真贯彻落实。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3日
注:职工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需要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