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一手房贷款材料
无锡首套房贷款资料(本地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
借款人夫妻及所购住房的共有人须共同办理公积金贷款相关手续,并根据购房情况提供以下资料(原件):
1.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及所购房屋共有人的身份证、户口簿(贷款申请人或所购房屋共有人为单身的,只需提供本人材料);
2.婚姻状况证明(贷款申请人或所购房屋共有人单身的,须当场填写婚姻状况声明;申请人因离婚或丧偶而单身的,须提交另一份离婚或丧偶的有效证明);
3.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4.购买发票;
5.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须提供住房保障部门盖章的《无锡市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
6.无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贷款申请表(当场填写);
7.借款人产权比例分配承诺函(当场填写);
8.无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信息表(当场填写)。
注意:
1.所购房屋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含)且所购房屋为首套房的,需提交中心统一档案核对后出具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江阴分中心、宜兴分中心由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
2.贷款申请人配偶为现役军人的,须提供军官证和部队政治部、军务部或人事部门出具的现役军官证明原件。
3.本市行政区域(含江阴、宜兴)内的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在本市缴存期间已转移到外地的,可提供转出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已缴存满3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清单原件,并加盖公章或专业章(均为缴存不满36个月)(夫妻双方均已转移到外地的,须提供)。
4.自2020年10月15日起,职工家庭第二套自住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职工自住住房套数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中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贷款信息记录确定。
5.第二次贷款申请必须在第一次贷款还清后的下个月处理。
6.员工家庭有其他情况的,应提供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