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结婚登记需要的材料
基础材料
1.男女双方户口簿原件{集体户口簿应提供加盖户籍章的个人页(有户口簿具体地址)或集体户口簿首页加个人页或加盖管理户籍单位印章的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加个人页}
2.男女双方身份证原件(身份证与户口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的,应由公安部门变更)
3.男女双方两寸照片(半年内);免冠证书三张彩色照片(红色或蓝色)(不允许使用合成照片)。
特殊人群需要提供的以下材料
4.军人应提交: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身份证及团级以上政治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
损坏、丢失、过期或错误的文件应重新签发)
{另外:不能明确界定军队单位住所的,在军人婚姻登记证空空白处注明军队单位住所位置并加盖公章或另附纸张证明需加盖公章}
5.再婚当事人除提交上述四项材料外,还需要在户口簿上变更婚姻状况。
6.再婚双方除了以上五种材料外,还需要提供离婚证。
7.以上材料原件一份。
注: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的陈述一致。如有异议,当事人应向登记机关提供法院的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的医学证明(推断)、离婚证等能够证明其陈述真实性的材料;
相关材料不一致、无法提供的,当事人应当先到相关部门补正。
当事人申报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中的记载不一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法院生效的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的医学证明(推断)、离婚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申报真实性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