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对象
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在我市城镇购买自有住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申请人的配偶已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作为共同借款人参与贷款。
二。应用条件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缴存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单位在职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开立满6个月且状态正常,申请公积金贷款前6个月(含)已连续足额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缴存人已履行《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按期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
(三)信用状况良好,符合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的要求。近两年内,贷款申请人及配偶任一方贷款或信用卡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或累计6期以上,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拖欠90天(含)以上,贷款或信用卡当前状态为逾期、止付、冻结、坏账等。,且在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贷后还款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以及其他方式证明严重失信的。
(四)在本市城镇购买自有二手住房有真实交易,并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
(5)所购房屋已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房地产权属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可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自由交易;
(6)该房屋已办理房屋价值评估手续;
(七)同意将所购房屋作为贷款抵押担保;
(八)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用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格20%的资金自筹建房;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拥有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格40%的自筹购房资金。
(9)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余额;
(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处理材料
(一)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产权共有人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
(2)贷款申请人与产权共有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已备案)、离婚判决书、单身声明等。;
(3)贷款申请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单位在职存款人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印章,灵活就业存款人书面承诺月收入1万元以上需提供近6个月的银行流水)。单位在职缴存人及配偶同意以当期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作为收入依据的,可以不单独提供收入证明;
(4)所购二手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房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五)贷款申请人与卖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
(6)符合自筹资金要求的首付款凭证已支付(首付款5万元及以下提供卖方出具的收据,5万元以上提供买卖双方银行转账凭证);
(七)卖方收款账户(卖方名下的银行账户);
(八)借款人的还款账户(贷款银行账户);
(9)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的,提供缴存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证明;
(十)市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处理过程
五、办理时限
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审查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符合放款条件的,放款时限一般不超过抵押登记完成后5个工作日(如遇等待贷款资金,放款时间顺延,贷款按时间顺序在全市发放)。组合业务贷款部分的审核和放款时限按承办银行的规定执行。
六。贷款偿还
(一)公积金贷款采用月等额本息法或月平均本金法偿还;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采用一次性还款方式偿还,利息随本金一并还清。
(二)借款人应在贷款发放后的次月的前一天,将当期还款资金足额存入还款账户。
(三)借款人可通过承办银行、分中心、微信微信官方账号、手机app、个人网站、重庆快办等渠道申请部分或全部提前还款。
(四)贷款还清后,借款人应联系承办银行的分支机构办理抵押手续。
七。注释
(1)在办理公积金贷款过程中,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和贷款承办银行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公积金贷款当面签字时,贷款申请人及相关人员(贷款申请人的配偶、产权共有人及其配偶)应携带全部原始材料,到现场办理相关手续。
(3)贷款申请人及相关人员(贷款申请人配偶、产权共有人及其配偶)提供的所有信息应完整、准确、真实、有效、合法。
(四)公积金贷款当面签字时,贷款申请人应认真阅读相关合同条款。
(5)已办理过户登记(即交易过户)的二手房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六)借款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的交易信息应当与申请公积金贷款提交的交易信息一致。如有差异,公积金中心或承办银行有权不发放公积金贷款。
(七)借款人应关注短信提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签约、还款等事宜。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拥有本通知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