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失业保险金申领标准
领取失业保险的标准
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10年。失业保险费标准由每月1629元调整为1719元。对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费标准由每月1720元调整为1814.5元。
对辽中、新民市、法库、康平县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但不满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费标准由每月1386元调整为1476元;对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费标准由每月1463元调整为1558元。
执行时间
本标准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实施至疫情结束后三个月。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由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的累计缴费年限确定。
累计缴费满1年不满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其中,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一年,失业保险费增加3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从第5年起,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失业保险费增加1个月,领取失业保险费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为24个月。
失业人员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按照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