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异地公积金贷款条件有哪些
应用条件
1.户籍在台江区、仓山区、马尾区、闽侯县、福清市、长乐区、连江县、闽清县、罗源县、永泰县(户籍指户口簿上的地址)且在福州市外缴存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异地缴存)的职工。配偶一方为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缴存职工,另一方为福州户口缴存职工;
2.贷款用途必须是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区、长乐区、闽侯县、闽清县、福清市、连江县、罗源县、永泰县)购买具有独立产权或共有产权的自住住房(不含别墅);
3.申请贷款时,贷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且连续足额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
4.申请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购房款的30%,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购房款的40%;
5.职工家庭名下无房或仅有一套住房(不含本次申请贷款的住房);
6.职工家庭未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仅申请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已结清的;
7.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确认的住房贷款标准;
8.贷款申请人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誉良好,有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9.贷款申请人同意以所购房屋作为贷款抵押担保;
10.购买新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开发商拟出售的房产已在公积金中心备案;
11.申请贴息贷款和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借款申请人,还应符合委托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