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条件
1.户籍在台江区、仓山区、马尾区、闽侯县、福清市、长乐区、连江县、闽清县、罗源县、永泰县(户籍指户口簿上的地址)且在福州市外缴存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异地缴存)的职工。夫妻一方是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的缴存职工,另一方是福州户籍的缴存职工。
2.贷款用途必须是购买福州市行政区域内(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区、长乐区、闽侯县、闽清县、福清市、连江县、罗源县、永泰县)拥有独立产权或共有产权的“二手”商品自住住房(不含别墅);
3.申请贷款时,贷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且连续足额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
4.申请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购房款的30%,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购房款的40%;
5.职工家庭名下无房或仅有一套住房(不含本次申请贷款的住房);
6.职工家庭未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仅申请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已结清的;
7.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确认的住房贷款标准;
8.贷款申请人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誉良好,有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9.贷款申请人同意以所购房屋作为贷款抵押担保;
10.申请贴息贷款和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借款申请人,还应符合委托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条件。
处理材料
1.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2.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证明
3.贷款申请人和卖方产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贷款申请人户口簿
5.贷款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6.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屋套数查询证明。
7.已付购房款托管证明或已付购房款支付证明
8.中华人民共和国卖方产权证
9.房地产买卖合同
10.贷款申请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处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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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1)申请材料说明:
申请材料原件;个人信用报告(自查询打印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效);房号查询证明由购房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
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名下无房的职工家庭,还应提供:缴存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查询证明或结果;已付购房款托管证明或已付购房款支付证明包括卖方已签收购房首付款的声明;房地产买卖合同(网签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文本);
(2)贷款申请人具体包括:主贷款人及配偶、其他财产所有人及配偶、还款参与人及配偶;
(3)贷款申请人为单身的,应亲自签署单身声明;
(4)可通过数据共享平台获取贷款申请人婚姻信息的,可不提供结婚证;数据共享平台查询不到结婚证或贷款申请人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提供结婚证;贷款申请人离婚且未再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生效判决;
(5)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和贴息贷款的贷款申请人,还应提供:月收入证明原件两份,应加盖缴存单位公章,自出具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
(6)主贷款人以外的其他贷款申请人,不符合异地贷款条件且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要参加收入认定,提供缴存机构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应反映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月缴存额、最近六个月缴存情况);
(七)职工申请纯住房公积金贷款,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家庭月收入;
(八)主贷款人配偶为现役军官,在部队已缴纳住房公积金,可参与贷款额度计算;
(九)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屋编号查询证明或结果,自出具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住房号证明是家庭成员轮次的证明(包括夫妻和未成年子女的轮次);
(10)申请二手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时,买卖双方必须到场,贷款申请人应签署《信用授权委托书》和《二手房实际成交价格承诺书》;对于商业贷款部分,按照商业银行要求,单独提供房地产评估报告,房地产评估报告由各公积金承办银行认可的评估公司出具;
(11)夫妻一方为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缴存职工,另一方为福州户籍缴存职工的,由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缴存职工作为主贷款人申请贷款;
(12)贷款申请人在购房所在地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网点申请贷款;
(十三)夫妻一方为福州市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缴存职工,另一方为异地福州市户籍缴存职工的,福州市缴存职工需向其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贷款;
电话:0591-1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