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置换抵押公积金贷款材料
首次房屋置换抵押贷款
一、贷款对象
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在本市城镇拥有自有住房的职工家庭购房。
二。搬运要求
(一)贷款申请人及配偶、产权共有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
(2)贷款申请人与产权共有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已备案)、离婚判决书、单身声明等。;
(3)贷款申请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贷款申请人与配偶约定按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月收入的,可以不单独提供收入证明。收入证明应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印章。收入证明月收入超过1万元的,需提供近6个月的银行流水;
(4)印章齐全、登记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商业贷款合同》及《抵押登记手续》原件;
(五)最近3个月以上原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或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还款明细,并注明当期剩余贷款本金余额;
(6)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属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七)所购房屋契税完税证明或全额发票;
(八)借款人的还款账户,必须是贷款申请银行的个人账户;
(9)贷款申请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有效期3个月);
(十)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处理过程
四。处理时限
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审查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贷款发放时限不超过抵押登记完成后5个工作日。银行负责审查和安排贷款组合的贷款金额。
五、贷款偿还
(1)公积金个人贷款本息采用月等额本息法或月平均本金法偿还。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公积金个人贷款,采用一次性还款方式,适用合同利率。到期一次性收回贷款本息(利息随本金一并还清)。
(2)借款人应在贷款发放后的次月起,在约定还款日前一天将还款资金足额存入个人还款账户。
(3)借款人可在承办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部分或全部提前还款。
(四)贷款还清后,借款人应到承办银行分支机构办理贷款支付证明,凭此证明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