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
(一)城乡居民按月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以城镇统一标准为准。在此基础上,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增加缴费年限养老金,每超过1年增加基础养老金的1%。对65周岁以上的,适当发放基础养老金,具体标准由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公布。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积累额除以月计发数,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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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保人在参保缴费期间或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向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死亡当月6个月的基础养老金。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从死亡的下月起停发养老待遇。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费用和一次性直系亲属抚恤金不能重复领取。
(三)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期间,参保人员符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暂缓办理参保待遇领取手续,待服刑期满后再办理。届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其达到年龄时的月数计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期满后的次月起发放。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在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期间,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服刑期满后,从期满后的次月起恢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参保人符合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人社申请享受待遇。申请人经街道(镇)人社审核符合条件的,报经办机构审核计算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