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社保补缴怎么办理

素野2022-08-16  2

无锡社保补缴指南

还款条件

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各种情况下,首次缴费时间为最早时间,用人单位成立后招用的员工的起始工资时间晚于最早时间的,以用人单位成立后招用的员工的起始工资时间为准。

(一)1991年12月31日以前,在各地实行定期退休费社会统筹期间,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级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未按当地规定缴纳定期退休费社会统筹费的,用人单位可缴纳原定期退休费社会统筹费,定期工本人不需缴纳附加费用。

(二)1991年12月31日前,在各地实行劳动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期间,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级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本人未按当地规定缴纳劳动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以缴纳劳动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级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原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和经县级以上劳动部门批准的城镇户口临时工未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从1992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以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除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外,其他城镇各类企业的全部职工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以及原全民所有制企业使用的职工, 县(区)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未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招用,未参加缴费的,从1996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以为本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5)县(区)属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城镇街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职工从当地实行职工养老保险劳动合同制的当月起至1995年12月31日止,可按国家和省的规定计为连续工龄。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以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六)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在当地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后从事临时工的期间,可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以及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编外人员,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自2004年2月1日起可以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八)乡镇企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自2006年3月1日起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以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分配到乡镇企业工作的人员和城镇失业人员,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待遇年龄的,可以从1992年1月1日起,在原乡镇企业工作期间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从2011年7月1日起,可以按照企业和职工的缴费方式和标准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当月起缴费,除国家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跨年度缴费。

(十)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轮换工,在现岗位招用为正式工的,最后一次在单位工作为轮换工的,可以按照劳动合同制工人的缴费办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十一)国家和省规定可以支付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1998年8月31日前,原统筹企业职工可为本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按上述办法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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