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待遇条件
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自2019年12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后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失业人员,可以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
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10年。失业保险费标准由每月1629元调整为1719元。对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费标准由每月1720元调整为1814.5元。
对辽中、新民市、法库、康平县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但不满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费标准由每月1386元调整为1476元;对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费标准由每月1463元调整为1558元。
执行时间
本标准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实施至疫情结束后三个月。
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和标准。此次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的核心内容是失业救济金的发放: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届满后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和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救济金。
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期限为6个月,标准为每月516元。
失业救济金只能申领和享受一次,按月发放,不得与失业保险金同时发放,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和享受,不得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救济金发放期间,失业保险关系不跨统筹地区转移。
失业救济金的申请期限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