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离婚证补办条件及材料
一、验收条件
1、当事人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居民;
2.当事人依法登记离婚,至今仍维持该情况。
二。处理材料
(1)身份证件
1.大陆居民提供常住户口簿和身份证。
当事人无法提供集体户口的户口本首页原件的,可提供加盖户口本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居民身份证过期或遗失的,可持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
2.现役军人提供军官证、居民身份证和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
3.香港居民提供来往内地通行证或香港同胞回乡证和香港身份证;
4.澳门居民提供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和澳门居民身份证;
5.台湾省居民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台湾省居民的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和身份证件;
6.华侨提供有效护照;
7.外国人提供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2)加盖原婚姻登记机关或档案保管部门公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或档案遗失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3)证件信息或人员身份发生变更,导致现身份证信息与登记档案信息不一致的,需提供主管机关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
(4)照片。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需提供3张2寸(宽5.3cm×高3.5cm)近期半身免冠照片,背景为红色;申请补领离婚证的,申请人应当提交2张2寸(宽3.5cm×高5.3cm)单身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1.最近6个月内拍摄;
2、正面像,头脸不歪斜或侧翻,头发不遮挡五官;
3.不戴有色眼镜、婚纱、头饰、帽子,少数民族党是否免冠、听话;
4.不要穿露肩或吊带上衣;
5.照片要同底板,红底;
6.头像要占照片的2/3。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拒绝使用婚纱照、剧照、艺术照、浓妆照、夸张表情和佩戴有损严肃性的服装配饰的照片。